DBO(Design-Build-Operate),指的是承包商设计并建设一个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并且负责运营该设施,满足在工程使用期间公共部门的运作要求。承包商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更换在合同期内已经超过其使用期的资产,在该合同期满后,资产所有权移交回公共部门。
DBO模式具有责任主体比较单一、优化项目的全寿命周期成本等优势,特别是对于项目方或责任方来说,不存在融资风险。因此,DBO模式是许多发达国家多年来普遍采用的一种主流模式,其身影遍布污水处理、供水工程、海水淡化等多个领域的模式,但是在中国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却鲜有个案。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中国工业废水和市政污水处理领域都具有DBO适用基础,如果能够解决资金的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分离,DBO模式是值得尝试和推广的污水处理模式。
DBO对中国还是新生事物
——对话得利满中国区总经理王博浩(EricVANDENBERGHE)
得利满公司在许多国家实施了很多DBO项目,具有丰富的经验,其全球年营业收入为10亿欧元,在中国达到5亿元人民币。
2007年12月9日,得利满与阿联酋棕榈岛水务公司签订了总价值达8亿美元的DBO合同。这是得利满历史上获得的最大金额合同。该合同将为阿联酋迪拜的朱美拉(Jumeirah)高尔夫球庄园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建造和运营一个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并提供为期10年的运行服务。同时合同还包括安装、运行一个横跨近40公里的水网系统,用于连接污水、分配出水。项目由棕榈岛水务公司进行开发,并由澳大利亚MacQuarie银行进行资金援助及项目执行监督。
此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为22万立方米/天,预计服务人口90万人。该污水处理和回用水厂采用了当今最先进的污水和污泥处理技术,污水处理采用MBR膜生物反应工艺(建成后将是世界上最大的MBR污水处理厂),其优质的出水能满足景观用水的需求;污泥处理采用得利满专利的加强消化系统(Cambi)及最节能的组合式Innodry污泥干化工艺;污泥减量达到70%;消化产生的沼气用于水厂运行。
记者:DBO什么时间在国际上兴起,在哪些项目上兴起?
王博浩:DBO模式十几年前就有应用。例如在印度,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如世行和亚行给一些缺乏资金的政府和用户提供资金时,发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用户不知道如何运行处理设施,因此造成运营管理上的不善。若干年后,设施老化,整个基础设施投资宣告失败,造成投资浪费。 二是在建设设施时,为了追求资金的使用效率,往往采取低价竞标,以牺牲质量为代价,造成建设的设施无法持续、稳定、长效运营。为解决这一弊端,世行提出DBO模式,要求中标方不仅要负责设计,还要负责建设和运营。这既是对不懂如何管理、运营企业的一个促进和推动,同时也要求中标商要把足够的注意力转移到质量上来,并保证项目长期运营。近年来,在澳大利亚和中东地区可以看到,用户自己投资、不需要其他人投资建设一个项目时,如果项目本身技术含量比较高,或是设计、运营和管理比较复杂,如海水淡化项目、污水回用项目,业主缺乏相应的技术或是对技术没有足够的认识和信心时,会把责任转嫁给项目方,有时就把整个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都委托给责任主体方。DBO真正能给用户带来益处,更多地是依靠那些有能力的公司和责任主体,它对某一行业有深刻的理解,有自主的技术,有比较强的工程管理能力和运行管理经验,甚至队伍。把以上几个因素组合在一起,才会给用户带来更大的价值。其优点是节省时间,缩短工期,全流程控制,上下游无缝结合,经济性比较好。
记者:DBO是否就是“D+B+O”?
王博浩:DBO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算术的加和,你做D,我做B,他做O,3个人联合起来一起做DBO,这是DBO模式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按中国目前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D、B、O3方各是独立法人,责任界限、风险、利益是分割的,因而也就各自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和得失。在中国,在多年摸索和实践出来的基础设施建设程序里,各环节是分开的,责任是分割的,不能保证综合效益最大。而DBO则是一个团队来做所有事情,要考虑的是整体利益,同时还要保证投标有足够的竞争力,所以必须把每个环节同时做好。
记者:DBO模式适用于哪些领域?
王博浩:DBO既可以应用于市政基础设施,也可用于一个私人的投资项目,包括公路、隧道、桥梁、轻轨、轨道交通、垃圾处理,甚至机场、码头、液化气转运站等。当然污水处理厂和水厂是用得最多的。事实上,因为工业领域追求的是效率,一切提高效率的技术和业务模式、新生事物都能接受,因而DBO项目也多在工业领域采用。这样一来,工业企业可以专注于其核心业务,而将很多大公辅(大型公用辅助类)设施,如水、电、气、空分、制氧等分离出去。此外,一些比较复杂的技术,如海水淡化、膜法处理、污泥焚烧等,也是实现DBO模式的适宜领域。
记者:DBO在全世界也就十几年时间,为何在中国难以普遍应用?
王博浩:从实践上来说,对用户来说都是好处,百利而无一害。在中国,DBO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由于实践和经验都较缺乏,加之实施过程比较复杂,因此,投标者不知如何投标,招标者不知如何招标,评标者不知如何评标。DBO确实是一个同时兼顾资金使用效率以及项目质量的好模式。相信中国市场一定会接受DBO这一先进模式。
记者:对政府方面来说,有哪些风险?
王博浩:有融资风险、财务风险以及通货膨胀的风险,如电价上涨了,政府要给予运营商补贴。同时,还有对项目规模的预期风险,如建污水处理厂,到时候没有这么多污水可处理;建供水厂,建起来用不了这么多水。由于当初预期过高而空闲的设施即盈余规模的处理,需要政府给出担保。为避免规模过大,政府在规划时就要考虑人口和商业规划。但DBO和BOT相比,业主因此承担的风险要小得多。在BOT模式中,如建一个10万吨的自来水厂,合同中约定必须完全付费,即便你使用不了这么多的水量也必须付出10万吨水的费用。而DBO风险形式则不同,用5万吨的话,只需要付运营方5万吨的费用,不用为未发生的消费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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